
1. 市际旅游包车经营范围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经营范围”说明
1.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在括号内标注(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2.大型物件运输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分为一、二、三、四类,在括号内标注类别(只标注一个数)。
3.危险货物运输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的规定的类别和项别标注。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2类2项、2类3项;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4类1项、4类2项、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5类2项;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6类2项;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24)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4.一、二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可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嘴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其他机动车维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号内标注。
5.驾驶员培训综合类是指具有两种及以上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两项;驾驶员培训专项类是指只有一种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一项。
6.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项目分为客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填写一项或者多项。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市际旅游包车经营范围是什么
经营范围有哪些: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3. 市际包车的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经营范围”说明 1.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在括号内标注(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2.大型物件运输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分为一、二、三、四类,在括号内标注类别(只标注一个数)。 3.危险货物运输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的规定的类别和项别标注。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2类2项、2类3项;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4类1项、4类2项、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5类2项;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6类2项;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4.一、二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可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嘴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其他机动车维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号内标注。 5.驾驶员培训综合类是指具有两种及以上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两项;驾驶员培训专项类是指只有一种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一项。 6.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项目分为客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填写一项或者多项。
4. 旅游包车业务
旅游包车业务主要来自旅游公司,单位工会组织职工休养旅游,企事业单位外出参观学习等。
5. 旅游公司包车车辆要求
第一步:带上租车所需证件
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的原件等租车所用证件
第二步:选用租车所用车型
先要明确自己要用的车型和租车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方式。所选用车型每日租金及所需缴纳的押金、保险等情况。
第三步:签约租车租赁合同
在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信用卡等资料提交核实无误之后便会打印出具一单份租车。签约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以及项目,合同内的一些责任归属问题还是要提前问清,了解车辆的租赁期间造成车辆刮擦或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以及日限公里数和超限后的计费标准,以免后续扯皮。
第四步:核验车辆
签完合同以后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会陪同客户一起检查车辆状况,包括行驶里程、存油量的记录,外观、内饰完整度的检查等等。这时我们需要仔细检查车身外观、内饰等方面的情况,如果发现划痕,破损等损伤要第一时间确认,同时要求工作人员进行记录,避免后续责任归属出现问题。办完这些手续我们就可以正常使用车辆了。
第五步:准时还车
还车时原来油箱有多少油,回来交车加到足够的油就可以了,然后出租方验车无误就可以退押金了。
6. 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
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同时视情节,应将伪造牌证的证据材料保存,并移交公安机关,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县际旅游包车经营范围
简介:济南康旅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6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县际包车客运等。
法定代表人:颜艳
成立时间:2009-06-19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10020014203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路8-1号院内002室
8. 旅游包车是营运车辆吗
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包车客运按照其计费方式分为:
计时包车:因用户用车时间和停留时间长,运行距离短而采取的包车形式,如会议包车、参观包车等。
计程包车:因用户需要进行单程或双程运行,途中停留时间少,运行距离较长而采取的包车形式,如长途旅行包车、超长客运包车等。
长期包车:因用车时间长达数天、数月或更长而采取的包车形式,如:人民代表大会会期包车、重点工程建设期包车等。
非定线旅游包车:因单位或团体临时组织到旅游区全程游览而采取的包车形式。
9. 市际包车的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分为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其中包车客运又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是指从事本省到外省的包车客运,以广州为例,道路客运企业获得省际包车许可以后,可以开行广州到周边省份如湖南、江西、福建、广西甚至湖北、河南的包车,但需要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的平台上备案包车合同。
10. 市际旅游包车经营范围有哪些
旅游包车牌是旅行社旅游团队需要用车,由接待旅游团队的车队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核发的《道路运输包车牌》的旅游包车线路牌!
旅游包车必须向具有旅游包车运输资质和取得省(市)际车辆线路牌的客运企业办理包车业务。任何外省(市)车辆需经营旅游包车业务的必须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所办理报备手续,经审核备案后方可经营旅游包车业务。
11. 省际旅游包车手续
小弟,你慢慢参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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