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1、旅游土地利用现状原则人们在发展旅游活动中,对土地利用的结果。土地利用的现状特征是划分旅游用地类型的一想综合系的标志。
2、土地主导功能原则旅游用地是土地利用的一种附加功能,除了旅游接待设施和部分旅游景点占用少量建设用地,基本不实际占用和消耗土地。因此应优先体现原有土地用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
3、实用性原则旅游用地分类应符合旅游业发展的特征,能反应出旅游产品的特性。
4、旅游用地特性与土地利用特征相结合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旅游用地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给你几个大方向的原则,具体标准根据原则自己悟一悟,以后有问题可以再找我,不谢。
2. 旅游用地优惠政策
农田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包,但是不可以改变用途,不能用于搞旅游项目;
保护区土地:可以按照保护区的规划目的租用开发,如果没有旅游这一项,则不能办;
旅游区土地:准予开发旅游项目的话就可以租地开发;
山林:土地归国土局,地上植被归林业局,旅游开发归旅游局,三个部门都得拜到,才能确定!
3. 旅游项目用地政策文件
一、看市场。
市场需求决定了未来农村旅游发展的潜力和盈利方式。因此,旅游市场的判断非常重要。这里推荐一些判断指标,如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判断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城市人口规模(判断潜在客源市场规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判断潜在游客可消费能力)、城市周边景区数量和类型(判断未来市场竞合关系)、城市游客的出游频率等等。获取以上数据的途径包括购买书籍,如《城市统计年鉴》、《城市旅游统计年鉴》等;查看政府公报,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网站数据查阅,如政府旅游官方网站(旅游统计版块)、政府统计信息网(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等版块)。
二、看资源。
基于对旅游市场的一般理解,需要对当地旅游资源进行简单评估,以确定满足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开发类型。旅游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设置和项目设计。
三、看位置。
区位(地理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旅游市场的规模和农村旅游发展的基本模式。
农村旅游在确定开发位置时,要选择人流量相对较多的区域,周边设施齐全,人员流动性大,同时,自然环境丰富,有较多宜人的自然资源。可选择处于两个(或多个)城市之间的乡村,可吸引和服务来自两个(或多个)城市的游客。
四、看交通状况。
交通条件(可达性)与游客进入旅游目的地的难度有关。农村旅游发展的关键是交通可达性问题。一些农村地区偏远,道路条件差,直接影响旅游客源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发展农村旅游之前,必须要清楚地了解当地的交通状况,特别是与周边大城市的交通联系,以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一些常用的工具是纸质交通地图图谱;门户网站的在线地图查询,如百度地图、谷歌地图等等。
五、看政策。
农村旅游发展应注重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旅游发展的政策,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政策支持旅游业的发展;规范农村旅游发展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开展的创建,评估,推荐活动等。获得上述政策信息的途径是向农业、旅游等相关部门,如农业局、旅游局等;网上查询,如农业、旅游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一般在政策条例栏中。
4. 旅游用地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5. 旅游项目用地政策手续
旅游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
“旅游”从字意上很好理解。“旅”是旅行,外出,即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在空间上从甲地到乙地的行进过程;“游”是外出游览、观光、娱乐,即为达到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来即旅游。所以,旅行偏重于行,旅游不但有“行”,且有观光、娱乐含义。
旅游目的包括六大类: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专业访问,健康医疗,宗教/朝拜,其他。
我国旅游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
6. 旅游景区建设用地政策
我国关于旅游用地分类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建设部于1999年颁发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以下简称《规范》;二是,199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标准》。
《规范》中风景区用地的分类包含了旅游业发展的几乎所有的土地类型,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提供了标准,但是风景区用地的分类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风景区用地分类体系与土地分类体系不统一。在土地分类系统中,旅游用地的类别属于建设用地,并对相关旅游用地进行了拆分,但在风景区用地分类中没有根据用地性质进行拆分,所以造成了风景区用地分类与土地分类脱节。
由于土地分类是国家标准分类结构,是一切用地分类的依据和准则,旅游用地作为推动利用的一种方式,其分类体系应尽量与土地分类体系相互衔接。
其次,风景区用地分类依据与土地分类依据不一致。风景区分类是依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而土地分类依据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
两者分类依据的不同,是导致两者分类体系差一点主要原因。
在次,“风景区用地分类”名称狭隘,不能涵盖整个旅游业,而且分类的类型和层次都少,略显粗略。
《标准》是服务于城市的建设而设立的分类标准,比较细致,而且也实现了与土地分类已经实现无缝对接,所以许多旅游规划中,土地利用分类均采用《标准》。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仍存在一些问题:
它是按照城市建设的标准来划分的,而旅游区的建设和整个的城市建设差别很大,靠近城区的旅游区或旅游地产较多的旅游区还可以比较容易对接。
而那些远离市区,或自然风光比较好的山沟、河湖周围,往往是开发旅游景区的最好选地,而其配套功能却与城市建设相差甚远。
7. 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和其他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维护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兼顾军事设施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任何从事劳动的人都希望有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对于常年为游客服务的导游来说,通过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技能和水平,是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旅游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质量”,“国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两项制度,以促进和指导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本身也获得更大的进步。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旅游项目用地政策解读
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9. 旅游项目用地政策规定
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旅游业用地只有经过开发才能成为具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使其潜在的吸引力变成现实的吸引力。旅游业用地的开发,不仅能使旅游资源得到整合和修复,更主要的是使旅游者可以自由进出、停留,因此旅游业用地的开发还包括交通、旅游接待设施的建设。
旅游业用地的特点:
综合性。大多数旅游业用地的开发利用都必须配合其他建设项目,否则,旅游资源的潜能就不可能充分发挥。
持续性。旅游业用地的利用一般不存在效益递减性,旅游业用地一经开发建成,就可供人们长期享用,只要保护得当,一般不会对土地构成破坏。
变动性。旅游业的发展是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要求有不同特色的旅游业及旅游设施,并且随着社会进步,旅游资源本身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
多效益性。旅游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得多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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