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伦理思想,旅游伦理问题

中国旅游伦理思想,旅游伦理问题

1. 旅游伦理问题

(1)农家生态旅游有利于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通过农家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当地社区和当地居民获得经济上的收益,掌握了“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和经验,从而使整个农家生态旅游取得环境营造,获得经费的支持。而农家经营者在规划人员和政府管理人员的帮助下,不断学习知识、积累经验,认识到良好的自然环境才是吸引城镇居民的关键,无形中提高了生态意识;而在生态意识的长期作用下,农家经营者也将由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渐渐转变为热爱自然、保护生态。

(2)乡村传统文化在旅游发展中得以挖掘和保护。由于生产率较低和市场销路不畅等问题,农村很多手工产品被工业产品取代,很多传统的生活方式也渐渐丧失。农家生态旅游的发展,能使这些濒危的文化生态得以保存和延续,被淘汰的民族手工艺得到复苏,传统农作方式以展示的方式部分保留,消失多年的传统节庆活动重新红火展开。

(3)不当的农家生态旅游开发会污染乡村自然环境。乡村社区一般较少具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大量旅游人口涌入农村,生活污水得不到充分净化,就会对水渠、河道产生污染,进而污染农田土壤、农作物;农家生态旅游交通沿线,在黄金周、周末等高峰期,大量运载游客的汽车会造成空气质量超标,而很多旅游公路两侧对绿化树种的选择也欠考虑,分布在沿线两侧的农田所受污染更为严重;大量旅游者产生了大量代谢终产物,乡村地域是否具备对这些代谢终产物的分解和吸纳能力也需要认真研究;部分旅游者不负责任的旅游行为,会使大量不可降解物质进入乡村地域。

(4)农家生态旅游开发、发展中的不当理念冲击乡村人文环境。在农家生态旅游的开发中,如果缺乏科学的规划,往往会出现急功近利的盲目发展。不符合地方特色的人工景观,盲目追求城镇化和奢华气派,造成与自然景观不协调,破坏整体形象;功利性的旅游文化发展观,也容易造成对地方文化的扭曲,为了迎合旅游者的猎奇心理,造成伪民俗化;而旅游利益分布不公,也是乡村新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在农家开展生态旅游的过程中,外来主流文化会对本土文化形成冲击,造成本土文化的瓦解;大量农家参与到旅游服务业中,会改变乡村朴实、纯洁的伦理观和道德观。这些都是农家生态旅游中必须慎防的不利影响。

2. 旅游伦理问题分析

之所以出现名人故里之争,归根到底,都是一个“利”字。名人故里带来的不仅仅是名声,还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

一个名人故里的名号的背后,是巨大的经济和文化效应。意味着丰富的的旅游资源和强大的品牌效应。

而且在项目开发时,一方面能有助于招商引资,而且在申请享受国家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资金更有优势,能成为区域经济竞争获得更大优势。

3. 旅游伦理是什么意思

这需要看双方的身份吧。如果双方都是单身,旅游住一间房子虽然伦理道德上不允许,但如今的现实社会也没有人会去评判指责。

如果双方但凡有一方有家庭或者爱人,不管基于什么原因,旅游和女同事同住一间房也不合适。有了家庭或者爱人就应该负起责任,忠于爱人,不能做一点儿背叛的事。

虽然有时候两人住一间房子有可能不会发生什么事,但也会引起误会,甚至会影响彼此以后的生活,所以不应该和女同事住一间房。

4. 关于旅游的伦理学思考

近年来,行为医学研究迅速发展,研究领域已分支派生出健康行为学、行为心理学、行为病理学、行为药理学(毒理学)、行为遗传学、行为解剖学、行为流行病学、行为诊断学、行为评估学、行为治疗学、行为护理学、行为康复学、行为预防学、行为保健学等许多分支学科。

行为医学与心身医学、医学心理学、精神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医学、社会医学、家庭医学、医学伦理学、环境医学、旅游医学、康复医学、全科医学、保健医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有广泛的交叉和渗透。

5. 旅游伦理问题案例分析

基于西方个体主义文化背景和东方集体主义文化背景的差异,西方游客和中国游客在旅游动机上存在差异。

西方文化强调独立性、逻辑性、差异性,崇拜个人主义,追求自由和自我实现的个体取向。

在旅游动机上有着改造和征服自然,以个人主义为中心,追求享乐的取向。

而中国人的旅游观多体现为“天人合一”的思想,强调顺应自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融、推崇伦理等级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的平衡稳定,这都对中国人的出游动机产生了阻碍作用

6. 旅游伦理问题有哪些

心中无鬼,有什么不能?可以说这根本不是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的。当然,这种事如果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拿去做文章大书特书,那么没有事也说不清楚了,所以虽然我认为姐弟可以住一个房间,但为了防止小人恶意揣测,最好还是不住一个房间,这种钱不省也罢。

7. 旅游中的道德伦理问题有哪些

有违道德的意思是指生活中有违背道德和良心的事情,体现了一个人的自我认知和正确的价值观念。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内心的原则和底线,做人做事千万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基本的生活道德,不要为了某个目的去伤害别人的感情和自己的内心。

要站在别人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真心诚意的对待生活的一切,只有这样子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理解。

8. 旅游伦理概念

一、确立生态旅游法律地位

生态旅游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权利义务一致的旅游。具体来说,是强调在为游客提供欣赏、学习和环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时,对旅游地经济、社会和文化负责,保护旅游赖以开展的生态、社会及经济环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是未来旅游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应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建立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生态评价评估制度和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对生态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保障。

(一)生态旅游认证制度

2000年11月在纽约制订的国际生态旅游认证原则性指导文件((莫霍克(MOUONK)协定,让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但我国在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标准体系,建议可以采取向国外权威认证项目如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等申请认证,然后在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国情,能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体系。

(二)生态旅游评价评估制度

生态旅游的评估一般集中在生态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上,包括环境、经济、文化、社区、伦理和资源等方面。对于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现状,应当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对环境的整体影响、生态旅游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生态旅游中环境破坏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

环境审计主要是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环境法规情况、制定的环境政策和措施、环境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度进行监督评价,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生态旅游也应当通过环境审计机制,来促进生态旅游的规范化,保护旅游环境资源。

二、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存在密切联系,从源头上决定着保护的力度与效果,从法律角度可以考虑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和旅游资源轮休制度,来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一)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目前我国在森林资源的许可制度方面已较为完善并取得积极的效果。但是旅游环境开发许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通过设立行业准入机制,将不适格的主体排除在外,可以从源头上对旅游资源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为自然保护地社会性收费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

(二)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该制度即通过一定机制,由旅游资源开发人或其他人,为旅游资源开发人的开发行为提供一定程度担保。如果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了旅游资源环境损害,则权利人有权就担保部分优先受偿,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资源开发行为中的巨大法律风险,保护旅游资源环境。

(三)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既和环境保险有关,又和责任保险有关,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强责任人的抗风险能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有效修复遭受破坏的旅游资源环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下,利用环保部门已经建立的环境预警机制和监测网络,对旅游资源进行专门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搜集旅游资源信息,并且通过报告制度将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五)旅游资源轮休制度。由于旅游资源受季节的影响比较大,旅游资源环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属于生态圈的一部分,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建立旅游资源轮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资源得以“休养”,恢复生机。具体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旅游区、对旅游资源采取养护等方法,来实现轮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济机制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损害,所以需要通过建立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对权利主体权利的修复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还能够对开发者的行为构成有效制约。也体现了公众参的原则。

(一)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是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支撑。国家(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也是政府允许合法排污与监控、预防违法排污生产活动所必然引发的环境污染对价。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环境侵权行为或侵权主体无法得到确认时,采取国家补偿的方法,能够最大程度上抵消环境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开发商被经济效益所驱使,会从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坏性活动,给旅游资源环境带来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其侵权后果难以估算。因此应适当引入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赔偿用于旅游资源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三)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旅游资源开发原居民以诉讼权利,使其能够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该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利益不相关的主体不能提出诉讼的限制性规定,而必须作大规模制度改造的成本。还可以避免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出现滥诉的情况。

四、完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

人大环资委于2006年初颁布了E1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扩大调整范围。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关于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指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和相关的文化资源而特别划出的,并通过法律上的和其他的有效的手段进行管理的土地和海洋区域。。应当将世界自然遗产、森林公同等都包括在其调整范同内。

(二)采取开放式共同管理。南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部门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并强化监管职能,林业、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应的自然保护地,以最人程度上消除管理体制上机构重叠,机制不顺畅的矛盾。

(三)建立社会性收费制度。自然保护区中法律允许开发利用的功能区域及资源、景观等因子,对于生态旅游、科研、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敦促受益者就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相应补偿的社会性收费机制来为自然保护地筹集资金,并用于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工作开支,使之符合生态补偿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旅游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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