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旅游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怎么写
(一)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市旅游行业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指导全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旅游市场的开发规划,负责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扶持重点旅游产品的开发,策划、宣传精品旅游景点和黄金旅游线路。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五)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监督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六)按照权限评定、复核、推荐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2. 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工作要求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做好规划的制定实施、法规标准的制定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监管。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动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设计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制度。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衔接,统筹部署阶段性任务,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健全法制,规范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神,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实际的信用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信用信息安全。
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行业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政府带头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积极推行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设立和信用服务业发展,强化跨行业、跨区域失信联合惩戒约束。
3. 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方案
主要有:公债和财政贷款。
公债是政府及政府所属机构以债务人的身份,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同有关各方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债的产生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政支出需要,二是社会闲置资金的存在。
财政贷款,也称财政性信贷。是国家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贷原则,以偿还为条件安排的财政支出。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此,财政支出也应遵循无偿原则,但是,随着国家信用的发展,在财政支出的某些领域和某些支出项目,也可以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贷原则,进行有偿分配。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偿的财政支出已日益广泛地被各国所利用,形成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
4. 关于诚信活动方案
一、加强思想教育。为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要成立以党委、党组(支部)领导为负责人,其他同志为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二、开展文化活动 。为丰富基层干部群众的文化知识,在乡镇、社区、村委会建立图书室,通过收集有益的各类书籍,方便群众借阅。大力开展具有特色的文化活动,开展文艺汇演,丰富老百姓文化生活。
三、坚持为民服务。要把开展惠民工程作为基层工作的重点,积极、诚信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同时开展“一帮一”结对子帮扶活动,培养老百姓相互关爱的和谐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维护安全稳定。维护辖区稳定,开展预防和打击邪教迷信等破坏分子,不断加强流动人口的统一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5. 旅游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怎么写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6. 关于诚信的方案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诚信危机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不用一一罗列。社会各个层面,从政府到企业,从学者到民众,都意识到缺乏诚信的危害,都认为应该尽快在全社会树立讲诚信的风尚。但是,当有人问:如何才能让人们尽快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人们往往拿不出什么办法。在我看来,积重难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在全社会重树诚信,并不是件简单的事。
诚信曾经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典型特征之一。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的丧失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西方个人主义、自私自利价值观的输入并占据上风;二是教育。我们现在的教育已经同传统文化相去甚远,重视功利超过重视道德,教育的目的更多是为了找一个待遇高的好工作,而非培养人的基本素质。当今教育的偏差是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要改变它,也非一朝一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没有立竿见影的好办法,从根本上说,还是要从教育抓起,这是百年大计。如果我们一切以西方为榜样的观念不改变,改变教育观念和方法,恐怕还要等很长时间。
然而,这并不是我们不需要努力建设诚信的理由。如果说从教育开始抓诚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那么,我们也可以有一些短期的做法。所谓短期见效的做法就是从反面开始,抓不诚信的典型,严惩那些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不诚信行为和人物,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是一种法制的做法,用严刑峻法,狠狠打击当前各种后果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尤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儒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常态,因此,除了严厉的法制行为外,我们还可以有一些儒家的方式。教育是儒家最擅长的,教育面对的是整个社会,效果稳固,但是见效比较慢,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为了应对当前较为严重的诚信缺失,还有可以有一些局部的做法,尤其是一些特殊的职业,例如,教师、医生和官员等。这些职业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有必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率先提高其诚信和职业素质、道德修养。
古希腊希波克拉底誓言是针对医生职业的,它采用宣誓的方式,清晰地彰显医生的职业道德。虽然宣誓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是,它是有借鉴价值的。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所谓“礼”,其实就是在道德原则下固定的行为规范。它的价值是:对于很多较少思考大道理的人来说,只要遵守“礼仪,一般来说,品行就不会有太大的差错,它是简便化的道德。我觉得,当今中国在紧急挽救诚信的时刻,针对上述特殊职业,可以将这两种方式结合一下,创造一种新模式。
比方说,针对教师,可以设计一个神圣庄严的就职仪式。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教师的就职仪式可以略有不同。就职仪式包括向孔夫子致敬,向教书育人的优秀教师致敬,宣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一仪式可以在每年教师节举行,也可以在教师转换工作岗位时举行,并可以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经常性地举行,一方面可以给教师较大的荣誉感,也可以时常提醒他们教师的本分。仪式要力求庄严神圣,用仪式的气氛感染每一个人。同时,提高教师的收入和社会地位,例如,教师看病、购物等活动可以优先。总之,在给予教师崇高的荣誉感和部分便利的同时,促使他们产生更多的道德自律。同时,教师还可以有明显的职业服装,服装也是礼仪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只要穿上这一服装,就是一种提醒。虽然这个办法未必能彻底解决教师的职业素质问题,但可定会有效。
中国古代的官员也有区别于平民的职业服装,它的好处是,不让官员混同于一般老百姓。穿上职业服装,既是一种行为规范的提醒,也是给百姓一个容易监督的机会。现在要恢复官员的职业服装,我觉得不是很容易,这个观念的转变难度较大,只能是一个长期的筹划。但是,另外一些办法是可以采用的。北宋初年,宋太宗亲手写了十六个字:“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这十六个字称为“诫石铭”,放在每一个官员办公场所显眼的位置,每天都能看到。如果说中国古代的官员是百姓的“父母官”,事实上,“诫石铭”是在提醒每一个官员,百姓是官员的“衣食父母”。换句话说,官员与百姓互为父母。
“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题写的一句话,曾经是中国政府和每一个官员的基本道德规范。相比“诫石铭”来说,本质上基本一样,但是,在具体效果上,“为人民服务”是一种提炼,“诫石铭”更为直接地反映了官民关系。我觉得,对于现在的官员,可以恢复或提倡使用这种办法。比方说,如果官员的职业服装较难很快采用,官员佩戴“为人民服务”的胸牌是完全可以的,尤其是在上班时间,和与百姓直接接触的时候,每一个官员都应该像周恩来那样,佩戴“为人民服务”的胸牌。与此同时,“为人民服务”还应该在每一个政府部门,庄严地摆放在显眼的位置。除此之外,政府官员还可以在每年的特殊日子,例如新年第一日,举行以“为人民服务”为主题的官员仪式,宣读官员基本道德规范。
这种办法都是利用“礼仪”将职业道德融入日常行为规范,它是思想教育、讲大道理的辅助方式,既是对本人的经常性提醒,也便于群众监督。建设诚信,既需要长期筹划,也需要短期法制手段,再加以局部的强化,中国社会的诚信建设,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一定程度的改观。从根本上说,我认为,教育群众,要求群众诚信,其效果远不如社会精英阶层率先成为讲诚信的实践者。中国人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教育群众,首先需要社会精英的以身作则,否则,再怎么教育群众,社会精英不道德行为频繁出现,一切教育都付之东流。
7. 旅游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怎么写的
社会领域的诚信建设,是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社会诚信的形成不仅包括个人诚信,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认可的道德及规则。重点围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等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8. 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24〕353号)、《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4〕7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广西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支撑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思路。
坚持创新在我区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聚焦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前端聚焦、中间协同、后端转化”,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按综合领域类、独立法人类、内设机构类进行分类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围绕产业链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聚焦产业。面向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强化顶层设计、主动布局引导,聚焦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大技术创新需求,选择我区重点领域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形成技术持续供给能力。
——政府引导,企业共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融通创新,跨学科、跨领域和跨行业合作,形成协同创新生态大格局,推动全产业链共同提升。
——优化整合,开放共享。以市场为主导,加强跨区域、跨领域创新力量优化整合,统筹项目、基地、人才等创新资源布局,激活存量资源,引进优质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面向产业和企业开放共享。
——深化改革,协同创新。在运营管理、成果转化、人才聚集、收益分配等方面强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创新链与产业链相融合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
(三)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布局建设10家左右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一批独立法人类技术创新中心和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技术创新体系,突破制约我区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培育壮大一批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一流企业,进一步推动我区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区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提升广西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为推动我区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功能定位
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核心使命,政产学研用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发挥战略引领作用。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充分依托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面向全区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聚力推进核心技术自主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构建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独立法人类技术创新中心围绕行业技术创新需求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协同创新体,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针对企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强科研成果工程化,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三、体制机制
(一)建设模式。
面向我区重大战略、影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需求,聚焦于汽车、机械、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有色金属深加工、生物医药、特色优势农业等重要产业技术领域,优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等园区布局建设一批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着力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等牵头组织,统筹布局、汇聚资源,联合行业内龙头企业、产业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参与建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人才链、服务链深度融合,有效整合优质创新资源,探索多种模式组建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一中心一方案”,成熟一家、启动建设一家。
(二)法人制度。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可以探索组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不同法人实体类型。
(三)组织架构。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制定管理章程,明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的管理机制。
1.理事会(董事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理事长(董事长)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发展和人财物等方面事项。
2.专家委员会。由中心主任、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3.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四)运行机制。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以独立法人实体开展市场化运营管理,严格健全和执行中心章程及各类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运行、股权激励、专业化管理等保障技术创新中心稳定高效运营。
(五)人才管理。
探索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构建应用基础研究、工程研发、技术推广相结合的人才队伍结构。建设战略合作关系、探索项目经理制等方式面向全球选聘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成果转化人才。
四、建设程序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常态化申报,坚持“成熟一家、启动建设一家”的原则。申报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提出建设申请。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自治区科技厅统筹布局和申报要求,提出建设申请,提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
(二)组织咨询论证。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开展实地评估,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及建设条件完善方案。
(三)批准建设。
对通过咨询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复正式启动建设。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广西×××技术创新中心(筹)”。
(四)建设管理。
获批建设的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每年12月底须向牵头单位和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开展考核评价,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期,半年后重新进行考核;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相关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理事会(董事会)人员、专家委员会人员、管理章程进行调整需向自治区科技厅履行报备或批复程序。
(五)组织验收。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技术创新中心运行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批复认定,正式命名为“广西×××技术创新中心”。
(六)长期管理。
自治区科技厅对获批的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实施长期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技术创新中心运行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后重新进行评估评价。对考核评价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到期不提交年度报告的;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的;严重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信息;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科研诚信规定,不符合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有关要求的;经审定情况属实的予以摘牌处理并按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统筹协调,负责总体创建工作的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负责整合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建设投入以及确定建设模式、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等,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等给予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必要的资金、政策、配套设施等多方面保障。
(二)落实创新政策。
技术创新中心应落实好中央、地方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优惠政策,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开放创新吸引集聚国内外创新人才,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自主权、股权分红激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研发投入与团队奖励。自治区科技厅在项目安排、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规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多元投入。
采取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创投基金等方式,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院所等共同投入建设。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财政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政府资金主要用于应用基础研究、引导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企业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运转。
(四)加强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类别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分类管理。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组织相关领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组建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共同体;独立法人类技术创新中心由广西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团组织或机构组建;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在企事业单位内设创新机构基础上组建。对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评估考核和多渠道优化整合,通过验收认定、绩效评估取得合格等次以上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合格,符合条件的纳入独立法人类或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独立法人类技术创新中心和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五)强化监督考核。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行评估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自治区科技厅以创新质量和创新贡献为重点,以有关客观数据和材料为主要评价依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9. 诚信建设工作方案
第一阶段:2024 年底前,各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分别制订企 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企业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 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相关政策规定。各企业,各相关部门的企业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方案,请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前报送安 监分局汇总;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的制度建 设,请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2024 年底前,市级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信息化 平台(即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初步建成并投入使 用。依托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我县安全生产 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市级信用平台对接,与
10. 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一、康养+旅游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健康产业。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二、生态+旅游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
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
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
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是旅游产业发展的保障。
三、文化+旅游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
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在居民对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下,文化将会进一步活态化、物态化、业态化。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结合旅游扶贫政策后,文旅产业也大有可为。
四、乡村+旅游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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