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的特许经营,旅游业的特许经营范围

旅游业的特许经营,旅游业的特许经营范围

1. 旅游业的特许经营范围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 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5)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按照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方法,服务业主要包括11大类:

商务服务(其中又分为专业服务、计算机服务、干租服务等类别);通讯服务(其中又分为邮政服务、速递服务、电信服务、视听服务等类别);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其中又分为佣金代理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特许经营服务等类别);

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其中又分为保险和保险相关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证券服务等类别);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和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运输服务(其中又分为海运服务、内河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运输辅助服务等类型). 服务业从为流通服务到为生活服务,进一步扩展到为生产服务,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服务业的社会性质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为奴隶主和封建主服务,大多由小生产者经营,因而具有小商品经济性质.资本主义服务业以盈利为目的,资本家和服务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

社会主义服务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为目的,是真正为全社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服务的行业,

7、广告业

各地的广告业发票样子不同.既有手写的也有机打的,一般都有水印,个别地方是没有水印的.

2. 旅游特许经营许可证

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也就是140万元,每开一个分社是30万。

如果是国内的话就是20万元,每开一个分社是5万

3. 旅游特许经营权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国内旅游业务。

1是PATA (亚太旅游协会)成员,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员。

2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成都设有分公司。产品线路全面涵盖欧洲、澳新、非洲中东、美洲、亚洲、邮轮及国内。

3在团队旅游的雄厚基础上,众信旅游还着眼于未来旅游发展趋势,增加了个人签证、境外交通、机票代理等个人旅游服务。

4. 旅游资源开发许可特许经营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注册独立旅行社(无论国内社还是国际社)的流程:

第一步:工商注册

1.做好投资人和财务资料,向你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局工商注册(所有投资人必须到场进行网上实名认证),剩下就是进行公司名称初审核(4天左右等结果),名字通过后再提交注册资料(公司章程、租房合同、投资人资料、财务资料),特别提醒国内社的最低注册资金30万,国际社注册资金150万。最先注册经营的只是国内社,经营3年左右才可以升级为国际社(便于公司经营发展,最好把注册资金提高国际社的标准)。如果你觉得这一切资料难得做,可以花钱委托中介公司代办,嘿嘿。

2.大约5天可以拿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代码是三证合一的(工商代码、税务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拿到营业执照3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构申办开发票系统(申领税盘)。

第二步:国家文化旅游部报备,取得特许经营许可

1.登录www.jianguan12301.cn(全国旅游监管平台)页面,找到旅行社端口。进入页面后,点击我要申请一个旅行社(根据提示进行注册并填报资料)。

2.注册成功后,账户后台有更多资料进行填报,包括:工商注册资料、导游资料、财务资料、公司计调资料、保证金资料、公司营业地址等。需要一项一项的去完善,特别说明保证金资料需要把前面的资料填写完全待审核通过后,再去所在地市级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存入20万人民币,拿回存款资料拍照上传系统等待审核通过。

3.等待省旅游局邮寄国内社许可证期间可以进行公司装修,采购办公设备,管理制度上墙等工作,拿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旅游经营啦;所在地旅游局会过来现场检查,网络填报资料跟现实准备的是否相符,如果准备的资料不完整是不能进行营业的,只要等资料补齐才可以。

4.等待国内社经营3年无违规处分均可以升级为国际社,提交申请(工商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一项出境旅游业务,存足质量保证金150万),向所在地市级旅游局递交国内社许可证原件,等待省局邮寄国际社许可证。

加盟一个旅行社,申办一个门市部相当简单:

1.跟加盟旅行社签合作协议,递交门店保证金2万人民币(由加盟社收取,协议终结保证金会退回),由加盟社给你准备工商注册资料;

2.拿上资料、租房合同向所在地市场监督局申报工商注册,最多5天拿到营业执照。然后就进行门店装修,开业的时候加盟社会过来剪彩并指导业务培训。

3.经营一段时间再向所在地区县旅游局报备就可以啦。

加盟旅行社门市部,虽然可以进行旅游活动业务,但是很多都会受到限制,要把收到的客人和业务交由加盟社操作,否则就属于违规并被罚款的。

当前市场的主流客人是学生与老年人,防范风险级别最高的。面对市场产品同质化,价格战的形势下,旅行社的利润越来越低。培养忠实的客户,售卖独家线路产品,赚钱的空间还是有的。做旅行社或者门店有人赚钱有人赔钱,一看你的业务能力,二看你的财运数值。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解惑,开旅行社养家糊口是没有问题,一夜暴富的年代已过去。

5.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在规定时间内、地区范围内特别准许经营某个或某类商品或服务的授权。

一般是针对必须取得经营许可的商品而言,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批准,如烟草经营、酒类经营等。独家经营权:在规定时间内、地区范围内准许独家经营某个或某类商品或服务的授权。一般是由生产厂或品牌拥有人作出的约定授权。独家经营权中可以包含特许经营内容,特许经营权可以在某个地区范围内形成独家经营形式。

6. 旅游业的特许经营范围包括

要投身酒店行业,首先必须了解酒店业的投资风险。

第一,酒店业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抗风险的能力较低。社会动荡、洪水、地震、瘟疫、传播性疾病、金融危机等等不可控因素都会对酒店业造成很大的冲击和影响,酒店业对大小环境的依存度较高。

第二,酒店投资的进入门槛较低,竞争非常激烈,很容易形成市场过剩,造成收益难以保障,投资人应慎重考虑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报期的问题。

第三,酒店投资还有另一个特点 ——相对于其他的资产投资,酒店投资回报期相对较长。经济型与中档酒店的投资回报期一般为2-3年,而五星级酒店则可能长达8-9年至10余年不等。作为酒店投资人,除了有足够的耐心去经营一家酒店,也要选择一个好的品牌。

明确酒店的档次定位

了解了酒店业的投资风险后,投资人应该明确自己投资的酒店的定位。在市场为主导的今天,拍脑袋决定的做法已经过时了,更加科学的做法是,根据目前的市场大数据,分析消费者的需求,做消费者最需要的酒店。

就目前来看,未来十年中国很可能从一个中等收入国家跨越进入一个高等收入的国家,这意味着经济结构的转变,消费和服务业将主导中国的经济,预测未来的十到十五年消费增长可能会翻倍,而且在消费增长中旅游和酒店的支出会高速增长。

经济增长让中产阶级的日益壮大,中产阶级成为支撑中国经济一个主要阶层,中端酒店市场会更加符合他们的需求。而且,相较于高端和低端酒店竞争激烈的红海状态,中端酒店还处于蓝海。

了解酒店的总体规划

当投资人已经确定酒店的定位之后,可以从候选酒店的总体规划去分析它们的发展前景。此处将酒店的总体规划分为区位条件、硬件设施、服务、理念等等。

区位条件

地理方面,要考虑酒店与主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风景区等的相对位置,以及选址所处的各种地理条件,是否符合酒店的市场定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人流量。

市场条件方面,要关注酒店所在区位的旅游业及酒店业市场状况,包括政府对当地旅游业及酒店业发展的态度及政策支持力度,当地酒店业的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借此判断酒店未来的发展前景。

构成的。酒店的建筑应该科学合理,从成本的角度来讲,多采用长方形的结构,谨慎考虑异形结构。而内部装潢的整体感觉很重要,应以舒适大气为主要目的。设施是消费者最直接接触到的硬件部分,如果酒店的设施不完善或使用不便,会对消费者的住宿体验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服务水平

酒店作为服务行业,服务水平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方面。良好的服务才能给消费者留下好的印象,促进二次消费。有长久的客源才能持久经营。

酒店理念

可能有些人不明白酒店理念的重要性,但其实,一家酒店的理念是作为指导思想存在的,如果指导思想都是不准确的,那后续的发展肯定是很混乱的。比如,一家酒店将自己定位为中端酒店,那酒店的装潢、设施、服务等各个方面就必须符合这个定位,投资人要视察酒店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他们所提出的理念。

重视酒店管理

酒店的管理形式较为多样,主要的有委托管理、参股管理、租赁经营、承包管理、特许经营、聘请职业经理人。随着国内市场环境、客源结构的变化,究竟是继续与管理公司合作,还是单方面的聘请职业经理人,业主只能够根据战略目标自行判断了。

作为投资者,对以上几个方面应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为了帮助酒店业主对酒店的投资和后期的运营管理有更好的认知,高参学院特推出“业主管理培训+酒店资产管理”课程,帮助酒店新业主迅速上手,为酒店的前期筹备和后期的运营管理与资产管理做知识储备。

7. 旅游业的特许经营范围有哪些

商务服务业包括:法律服务、商旅服务、信息咨询、广告服务、公关服务、教育培训、特许经营、金融服务、保险理财等二十几个行业。只要不涉及审批的项目都再经营范围内。

一、商务服务业包括什么

1、商务服务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商务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职业中介服务等行业。

2、商务服务业是符合现代服务业要求的人力资本密集行业,同时也是高附加值行业。

3、商务服务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加速商务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开发新服务渠道和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且降低服务成本,扩大服务消费规模,提高服务业的比重。

4、有效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5、我国近年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服务业规模继续扩大,结构和质量都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

二、经营范围包含:

1、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2、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维修、经济贸易咨询;

3、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企业策划;

4、市场调查;

5、投资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6、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7、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日用百货、钢材、建筑材料、工艺品、珠宝首饰、服装、针纺织品、塑料制品等。

8. 旅游业取得经营许可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乡村旅游项目开发、投资;餐饮服务;牧草初加工、销售;水产、家禽养殖、销售;园林景观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农家乐服务;果蔬种植;乡村旅游项目及休闲农业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城乡基础及配套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机械租赁;装卸服务;物业管理;花卉苗木种植技术服务;百货、五金、建材、沙石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乡村旅游开发、农业开发。(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旅游综合开发;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游泳健身服务(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旅游项目开发;漂流及漂流服务;宾馆住宿服务(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健身服务;垂钓服务;餐饮服务(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农业项目开发;蔬菜、水果种植;家禽家畜养殖(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

9. 旅游业的特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按照用途管制原则,一般情况下,建设行为应该使用建设用地,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占用、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需要办理征转手续,按原地类和用途管理。

一是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24〕10号)

二是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依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24年-2024年)》(发改综合〔2024〕1465号)

三是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24〕148号)

四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依据:《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15号)

五是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依据:《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24〕6号)

六是对利用现在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24-2024年)》(体经字〔2024〕646号)

七是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24〕5号)

八是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依据:《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4]1104号)

10. 旅游特许经营权办理流程

可以。

一、景区委托管理任重道远,困难重重

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各企业却发现景区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凭借多年积累的旅游专业认知和多方打磨的管理经验,并不足以为景区提供切实可行、直接高效的治病良方,这也使得众多公司在景区委托管理业务经营上捉襟见肘,甚至有业内专业人士提出“景区委托管理就是一个伪命题”的论点。

其实委托管理在商业世界并不是一个新模式,在酒店行业,委托管理业务已经相当成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酒店委托管理单位,他们为其他酒店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系统化和高效化的管理体系。与酒店行业相比,景区的委托管理缘何开展如此困难,主要原因有:

1、旅游景区是典型的非标行业,管理难以推行标准化。

全国景区30000家,但景区之间差异实在太大,每个景区都是特殊的个体,一套标准化管理体系很难一以贯之。一是景区类型多,有山岳型、古镇型、主题乐园型、水乐园型、度假公园型等等,随着“旅游+”战略的进一步展开,景区将呈现更多业态和形态,各业态之间的融合更紧密,每种业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管理方式,这为景区标准化管理提供了巨大的难题。二是景区分布广,我国地域辽阔,景区零散分布,各地的人文情况、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情况等差异巨大,这大大增加了景区管理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管理半径,提高了沟通成本。

2、机制体制限制了委托管理业务的高效开展。

旅游资源作为特许资源,长期以来控制在各地政府和国有平台公司手上,这些景区大多经营困难,拥有巨大的委托管理需求。随着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一些地方国有平台也在尝试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寻求更高效的景区委托管理经营方式,但在托管单位实际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个别单位领导会执着于追求短期利益,却忽略了旅游发展的基本规律。笔者曾听说某家知名单位在进行景区委托管理业务时,业主方一味要求做多游客量,做大营收,却不给托管方匹配基本的景区产品定价权、营销团队的管理权和营销经费的使用权,拒不配合托管方举办的各项活动,反而一直要求托管方负责各种接待,编制各种报告和报表,对于托管方来说,掣肘颇多。

3、景区综合运营管理人才有效供给不足。

我国旅游景区的综合开发和多业态管理大约是近十年才开始的。十年前,我国也有较多的景区开发项目,大部分是政府单位单业态开发运营,虽然也培养了一批资深的景区开发运营专家,但这批人才基本在体制内,不在人才市场

11.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简称网约车)。

巡游车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既有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执行。

网约车的经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和出行需求等因素,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发展巡游车,有序发展网约车。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停靠区域。鼓励设立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和服务站。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经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巡游车驾驶员应当配发巡游车服务监督卡。

第三十条 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退出经营手续,交回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件,相关经营车辆应当变更车体颜色并交回专用标志、计价器等专用设施。需要延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

(二)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

(三)巡游车拒绝载客;

(四)网约车巡游揽客。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节 货运经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拓宽经营渠道、创新经营方式。使用总质量为四千五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可以不再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脱落、扬撒、流失或者渗漏。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危险货物承运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配备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驾驶人员、随车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治理超限超载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健全车辆配载、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第三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人员、货物进出站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第三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

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信息。

第四十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采用无车承运等方式发展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无车承运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信息系统,委托具有货运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与受委托的货运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实现对货主和实际承运人信息服务、交易、运输、结算等环节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并按照规

定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合同或者不按教学大纲、合同约定进行培训;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

(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

(四)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

(五)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

第四十三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二)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三)具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应急保障措施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备案手续,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合同中载明,向承租人提供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并进行安全提示。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驾驶服务。

承租人应当具备驾驶租赁车辆相应的资格,并出示相关证件。汽车租赁期间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承租人负责。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为汽车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应当按照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保险产品,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抗风险能力。

第四章 京津冀区域协作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区域一体化发展,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定期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相关政策,应当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道路运输的协调,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解决跨区域道路运输纠纷,促进区域道路运输工作联防联治。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道路运输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道路运输科技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卫星定位等先进科技手段,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相互通报道路运输相关信息,联合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驾驶员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查实后及时通报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在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有两次满分记录的;

(三)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依法被吊销、注销、撤销和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拼装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和无车辆行驶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车辆行驶证件的,应当在依法查实后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车辆。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无法通知当事人并经公告九十日后仍不领取的,扣押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该车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扣留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电子标识的,由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未停车休息二十分钟或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八小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巡游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一种出租汽车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出租汽车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证件,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第七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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