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湘西北旅游集散中心
万州当然是很好的哟,是重庆的第二大城市,到处高楼林立,风光秀美。 万州地处三峡库区腹心,长江中上游结合部,因“万川毕汇、万商云集”而得名。全区幅员面积3457平方公里,辖 52个镇乡、街道。总人口173万,在重庆40个区县中人口最多;城市建成区面积43平方公里,城区人口66万,是重庆主城以外最大的中心城市;北京2008年奥运会火炬传递城市;动态移民26.3万,占三峡库区的五分之一,占重庆库区的四分之一,在库区区县中移民任务最重。 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新石器时期即有人类在此繁衍生息。自西周以来,一直为州、郡、县所在地。新中国成立后,置万县地区,辖九县一市。1992年撤销万县地区,设立地级万县市,辖三区八县。重庆直辖后,1998年撤销万县市,设立万州区。巴楚文化、外来文化、三峡文化交汇于此,李白、黄庭坚等众多墨客骚人在这里竞显风流,遗迹尚存。朱德、陈毅在这里领导和推动了万县“九五”惨案后的抗英爱国运动,川东游击队在这里留下了战斗的足迹。一代诗人何其芳、杨吉甫,作家方敬、张永枚,美学家蒋孔阳出自万州。 物华天宝,资源丰富。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达38种,特别是天然气储量达2000亿立方米,岩盐储量达2800亿吨。森林资源丰富,珍稀动植物品种繁多。拥有“亚洲第一瀑布”――青龙瀑布、铁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洞中钟乳石柱高度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盐井溶洞,潭獐峡风景区等自然景观,天子城、西山碑亭、白岩仙迹、鲁池流杯、西山钟楼等名胜古迹。 交通便利,商贸繁荣。素称“川东门户”,是长江十大港口之一。历为商贾云集之地,辐射渝东、鄂西、黔北、陕南、湘西的水陆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中心, 1902年辟为商埠,1917年设立海关。318国道穿越全境,达(州)万(州)铁路、万州机场、渝(重庆)万(州)、万(州)开(县)、万(州)云(阳)高速公路建成开通,鞍子坝客运中心、集装箱码头建成投入使用,1700万吨深水港码头已具雏形,渝万城际铁路即将开工建设,水、陆、空立体交通网络基本形成。 机遇众多,前景美好。既有西部开发、三峡移民、对口支援等历史机遇,又有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等特惠政策。今后一个时期将大力实施工业强区、城市带动、开放创新、软实力提升、生态文明、固本强基“六大战略”,着力实施“宜居工程”、“森林工程”、“畅通工程”、“健康工程”、“平安工程”“五大工程”,加快把万州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庆第二大城市、渝东北及三峡库区的经济中心、和谐稳定新库区的示范区,重庆“一圈两翼”发展格局中的重要增长极。
2. 湘西北旅游集散中心电话
顺丰速运湖南有以下几个中转场:
1、新安中转场
2、常德鼎城中转场
3、娄底万宝中转场
4、湘西中转场
5、衡阳雁峰中转场
6、邵阳分部宝庆中转场
7、永州下河中转场
8、郴州北湖中转场
9、张家界永定中转场
10、星沙中转场。
顺丰陆运中转场全国有华南深圳、华中武汉、华北北京、东南泉州、华东上海、东北沈阳,二级中转场每个省都有,经济发展好的每个市一个,一般的2-3个市一个,有的一个省就一个二级中转场。
不仅提供配送端的物流服务,还延伸至价值链前端的产、供、销、配等环节,从消费者需求出发,以数据为牵引,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技术,为客户提供仓储管理、销售预测、大数据分析、金融管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
3. 湘西北旅游集散中心在哪里
玉屏侗族自治县位于贵州东部,铜仁地区南部,东经108°47′53″—109°9′54″,北纬27°07′43″—27°31′41″之间,东邻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西南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北连铜仁市及万山特区,是黔东南风景区、梵净山及湘西凤凰、张家界风景区的游客集散中心。
全县总面积517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0.29%,全县共有14.2万人,隶属铜仁地区,是祖国西南与中南结合部,素有“黔东门户”之称。
玉屏交通便利,是铜仁地区最早通铁路和高速公路的县,是湘黔渝三省五地州十七县的物资集散地。
境内的大龙货站是湘黔线贵州段三大货站之一,年吞吐量在150万吨以上
4. 湘西旅游区
游览湘西凤凰古城、芙蓉镇、边城景区的最佳时间为三、四、五月的春季。
5. 湘西北旅游线路
全龙山,隶属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湘西北边陲,地处武陵山脉腹地,连荆楚而挽巴蜀,历史上称之为“湘鄂川之孔道”。地势北高南低,东陡西缓,境内群山耸立,峰峦起伏,酉水、澧水及其支流纵横其间。地域属亚热带大陆性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
6. 湘西北旅游集散中心地址
洪江区,隶属于湖南省怀化市,为县级行政管理区,通常简称洪江区,非民政部确立的县级行政区,其行政区域仍属县级洪江市,由地级怀化市直接管辖,其行政机关称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是怀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而非独立一级政府。
洪江管理区位于湖南省西南部雪峰山区,110°00’E,27°11’N,地处国家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桥头堡位置,是怀化市的老工业基地。明朝以来的数百年间,一直为湘西南重要商埠之地,以集散洪油、木材、鸦片、白蜡而闻名于世,素有“七省通衢”、“小南京”、“小重庆”、“湘西明珠”之美称,曾经是湘西南政治、军事、经济、宗教、文化的中心。
洪江管理区东、西、北与洪江市(原黔阳县)接壤,南与会同县毗连,总面积114.45平方公里,辖4个街道、2个乡。截至2024年,全区常住人口为6.87万人,汉族约占总人口的97%,余为苗、瑶、侗、回、土家等少数民族。2024年1月29日,入选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2024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区名单。
7. 湘西旅游资源
夯吾苗寨是湘西旅游的一大去处,那里风情古朴,生活传统,且山水宜人,风光如画,一个个存在,就像一粒粒明珠,点缀在湘西这片希望的热土上。当然还有最著名的凤凰古城啦。
8. 湘西旅游地图
张家界属于湖南省地图。张家界以前叫做湖南大庸县,大庸县城很小的,也不出名。后来因张家界、袁家界、天子山、黄石寨丶黄龙洞、还有天门山,这些奇奇怪怪地山而出名,好像是91年依开发旅游城市,把大庸县改为张家界市,大力开发旅游城布,因此而美名天下。
所以张家界是属于湖南地图的。
9. 湘西旅游指南
地理位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湖南省西北部,东北与省内张家界市桑植县、永定区交界;东南与省内怀化市沅陵县、辰溪县、麻阳苗族自治县相邻;西南与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相连;西与重庆市黔江开发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相接;西北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宣恩县毗邻。地理坐标为东经109°10′-110°22.5′,北纬27°44.5′-29°38′。 面积15468平方公里,占湖南省总面积的7.3%。
这是一个山清水秀,人杰地灵的好地方,也是我生长的地方,这里山好水好,人民勤劳,善良,质朴无华,热烈欢迎各位看官来我们湘西旅游。。
10. 湘西北旅游集散中心建筑公共区域室内设计目标
附近有以下旅游景点:
1、湘西州吉首市乾州古城景区
乾州古城,位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区内的万溶江河畔,是湘、鄂、渝、黔四省边区传统的物质集散中心。古城风景如画,四周山峦叠障,山色翠微,中间十里盆地,万溶江河穿城而过,河畔绿柳依依,田野芳草萋萋,主要景点有青街石巷、古色民居、江南奇居 、文庙、九福堂等。乾州古城,保留了传统文化气息,发扬民族特色工艺,向人们展示了别样的精神文化。
2、湘西州矮寨奇观旅游区
矮寨奇观景区,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矮寨镇,距市区19公里,是国家西南地区新兴的旅游热点地带,也是一个融合观光、体验、科普、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旅游区。景区总面积108平方公里,区内山高谷深、崖陡壁峭、悬瀑流泉、林深路幽、仪态俨然,有矮寨大桥、矮寨公路奇观、流沙瀑布等七大奇瀑,有问天台景观、德夯大峡谷等七大峡谷,充分展示了壮丽与精巧同在的峡谷奇观。
3、九龙溪流沙瀑布
流沙瀑布位于九龙溪源头,高216米,是中国最高的瀑布。丰水期,滚滚流水从悬崖上飞落入深潭,犹如九龙翻波,吞云吐雾,声若巨雷,震撼山谷,气势磅礴,雄奇壮观!每当枯水时节,流水飘下悬崖,时而如轻纱拂面,时而似珠帘悬挂,宛如白纱荡涤绿潭,漾起层层涟漪,婀娜多姿,温柔秀雅。以流沙瀑布为中心点可以辐射有号称“美丽大峡谷”的苗寨德夯、芙蓉镇王村、古镇凤凰等人文景观。
4、湖南吉首峒河国家湿地公园
峒河国家湿地公园共有湿地面积2850.89公顷,占公园总面积30.81%。参照《湿地公约》中的湿地分类系统,依据野外调查结果,将湖南吉首峒河湿地公园湿地主要划分为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2大系统2大类6个类型。吉首峒河湿地公园是以宽谷河流、河漫滩、江心洲与草本沼泽为主体,包括库塘、沟渠和稻田等人工湿地在内的复合湿地生态系统,同时还包括谷坡两侧森林生态系统,典型的湘西农耕文明、民俗风情和民族文化赋予湿地景观以特殊的魅力。已具备建设国家湿地公园的必要性和基本条件。
5、乾州文庙
乾州文庙位于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古城的中部,南临万溶江,北截古城墙,原占地面积5000多平方米,建筑呈塔式、竭山、硬山三种形式,庙高约20米,为两层木质建筑,下方以青色条石为基,上以鳞灰瓦盖顶。由数十根大红柱顶立,每根红柱下都有鼓石基。全部砖木结构,四周环以青砖院墙,是古城三大古建之一。
6、湖南矮寨国家森林公园
湖南矮寨国家森林公园由矮寨、红山和深坳三个独立的片区组成,公园现规划总面积3383.5公顷,其中矮寨片区1419.9公顷,红山片区1428.0公顷,深坳片区535.6公顷,林地面积3075.7公顷,森林覆盖率达87.1%,是集“奇谷、奇桥、奇石、奇俗”于一体的山岳型峡谷森林公园。地处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性气候带,兼具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冬暖夏凉,春秋温和,冬长秋短,夏季40℃以上的气温极少出现。
7、矮寨盘山公路
矮寨盘山公路,位于湖南省吉首市,属于国道319干线,长约6公里,可修筑于水平距离不足100米,垂直高度440米,坡度为70-90度的大小斜坡上,这样特定的空间迫使公路多次转折,形成13道锐角急弯,26截几乎平行、上下重叠的路面,山势陡峭险峻。山顶还建有“湘川公路死事员工纪念碑”及“开路先锋”铜像。
8、湘西世界地质公园
湘西世界地质公园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武陵山脉腹地,拥有160处旧石器和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见证了人类文明历史。这里是土家族和苗族主要聚居地,这些民族是湘西自治州较早的原著民,其悠久的历史和文化造就了独特的民俗。该地区的地质记录了扬子地台的形成以及这一前陆盆地所经历的多期次的构造演化。在地质公园中,寒武纪地层尤为突出,有两个具有国际意义的“金钉子”(国际地层对比界线层型剖面)。该地区还以红石林、德夯大峡谷、坐龙峡和众多壮观的瀑布而闻名。
9、湘西矮寨大桥
矮寨特大悬索桥位于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矮寨镇境内,距吉首市区约20公里,是国家重点规划的8条高速公路之一——长沙至重庆通道湖南段吉(首)茶(峒)高速公路中的重点工程。工程为双层公路、观光通道两用桥梁,四车道高速公路特大桥。桥型方案为钢桁加劲梁单跨悬索桥,全长1073.65m,悬索桥的主跨为1176m,创造了四项世界第一,极大地改善湘渝两省市的交通现状,对两省市乃至中西部的对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1. 湘西旅游规划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转载请说明来源于:泊爱旅游
